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临时工,群众,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喻某某(坐在副驾驶位),沿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栗雨工业园五号入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于前的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曾某某与喻某某受伤,被害人曾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张某某与喻某某均于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认定,张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曾某某、喻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依法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电话通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16万元;并与被害人曾某某的近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喻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近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正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