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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Q9****号小型轿车从兰陵县**医院沿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医院东150米处时,将同向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撞倒,致电动车乘车人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佳慧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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