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庄**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万某某、孙某某等卖淫女,在其租住的菏泽市牡丹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介绍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将嫖客彭某甲介绍给卖淫女万某某,在张某某租住处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抽取介绍费75元。
2.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将嫖客冷某某介绍给卖淫女孙某某,在张某某租住处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收取嫖资15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冷某某、彭某乙、万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易平
检察官助理 许 瑾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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