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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暂住榆阳区**街,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万国洗浴中心工作,2019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卖淫女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介绍给高某某、吴帅,并商定以500元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及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9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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