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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小学文化,乐平市**街道****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家住乐平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对其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吴某某、周某某给嫖娼人员并在嫖娼人员家中、才子酒店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且多次容留吴某某在新平北路英子足浴店内、一出租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每次从中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分成。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本店卖淫女吴某某介绍给嫖客程某某,由吴某某与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程某某家(乐平市洎阳街道新平北路和谐家园小区)中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包夜),其从中分成200元;

2、同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吴某某介绍给程某某,由吴某某与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程某某家中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从中分成100元;

3、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周某某介绍给董某某,由周某某与董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乐平市才子酒店701房间内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其从中分成了100元;

4、同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本店卖淫女周某某介绍给程某某,由周某某与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在程某某家中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其从中分成了100元;

5、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自己经营的英子足浴店,由吴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在该店内为叶某某手淫一次,其从中分成50元;

6、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预定好乐平市才子酒店房间,由吴某某与叶某某以380元的价格在该酒店房间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从中分成100元;

7、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乐平市洎阳街道新平北路一间出租房,由吴某某与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该出租屋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从中分成120元;

8、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自己经营的英子足浴店,由吴某某与鲍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在该店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从中分成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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