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沂水县**小区**房间,介绍徐某某、沈某某、程某某、宋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卖淫共计21次,并从中非法牟利。其中,介绍徐某某卖淫2次;介绍沈某某卖淫3次;介绍程某某卖淫13次;介绍宋某某卖淫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据;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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