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市,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用微信联系嫖客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冀RQ****的轿车,将卖淫女王某某、柏某某等人送到嫖客住处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某、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撮合、介绍卖淫嫖娼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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