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84********,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社区**路**住宅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褚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饭店*甲房间与嫖客胡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成1000元。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女孟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饭店*乙房间与嫖客马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成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0111****。
2.侦查卷宗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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