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娜姐”、“娜娜”,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嫖娼人员联系后,多次安排卖淫人员肖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嫖娼人员所在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陈某某(小名“露露”)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宾馆1118房内,与嫖娼人员刘某乙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取陈某某事先约定的介绍费用200元。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陈某某(小名“露露”)到长沙市开福区**小区一别墅内,与嫖娼人员李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石某某(小名“龙淇”)到长沙市芙蓉区远通酒店1601房内,为嫖娼人员粟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后因粟某某个人生理原因双方未完成性关系。
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肖某某(小名“兰兰”)到长沙市芙蓉区远通酒店1603房内,与嫖娼人员梁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发生了性交之外的口交等色情交易。
5、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刘某甲(小名“甜甜”)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宾馆8821房内,为嫖娼人员刘某乙提供卖淫服务,后因刘某乙个人生理原因双方未完成性关系。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廖剑聪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_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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