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朱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凤凰酒店412号房间内,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向陈某某卖淫;
2.2018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殷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喆啡酒店619房间内,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赵某某卖淫。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朱某乙、曹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羡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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