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08年1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6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份前后一天,介绍陈某某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02户齐某某租住处,向齐某某卖淫一次,获取嫖资提成24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介绍王某某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702户张某乙家中,向其卖淫一次,获取嫖资提成24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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