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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4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卖淫女王某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与嫖客王某乙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路**路路口的**酒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由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其卖淫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薄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上海身份证离店登记信息表、身份信息予以佐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王某乙因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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