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鼻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黎平县**镇**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介绍卖淫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松江等地多次使用“死性不改”的微信名,先以卖淫女身份上网与微信名为“懂福知福”、“真心对人”、“牵手1376441****”等嫖客约定卖淫,再安排杨某某在本区叶榭镇等地与上述人员发生性关系并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7月23日11时许,民警赴本区**镇**路**弄**号**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事介绍卖淫。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先在网上以其名义与嫖客约定卖淫,再安排其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经张某某介绍,2019年11月28日,其卖淫获利4,000元;2020年6月十几号,其两次向同一名嫖客卖淫并获利1,600元;同年6月20日,其卖淫获利3,000元;同年6月24日、7月1日,其两次向同一名嫖客卖淫并获利4,000元。上述嫖资先转入张某某“死性不改”的微信账户,张某某再按约定给其分成。其微信名为“杨杨姐”,张某某的微信名为“死性不改”。

3.被告人张某某“死性不改”的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收到微信名为“懂福知福”的嫖资4,000元,后转账给杨某某2,000元;2020年6月20日,张某某收到微信名为“真心对人”的嫖资3,000元,后转账给杨某某1,500元;同年6月24日、7月1日,张某某分别收到微信名为“牵手1376441****”的嫖资1,500元、2,000元,后分别转账给杨某某500元、1,100元。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到一部蓝色OPPOR17手机、一部绿色OPPOA11手机。

5.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光盘)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扣押手机内的相关数据。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