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5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本市**村为嫖客介绍卖淫女,张某甲每次从嫖资人民币200元中收取人民币50元或70元的介绍费,其余的则为卖淫女的小费。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30日、7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三次介绍卖淫女给微信名为“m某某”的男子进行卖淫嫖娼。
2.2018年7月5日、7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二次介绍卖淫女吴某某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
3.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卖淫女给微信名为“L某某”的男子进行卖淫嫖娼。
4.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甲给卖淫女向某某介绍了五个嫖客进行卖淫嫖娼。
2018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深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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