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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方某某(另案处理)、“二哥”(另案处理)介绍嫖娼人员,方某某等人手下带有刘某某、冯某某等失足女。嫖娼人员通过张某某的联系,获取卖淫女的位置,前往指定地点卖淫嫖娼。张某某每介绍一个嫖客,即可获得50元人民币的介绍费,张某某共6次介绍嫖娼人员给方某某、“二哥”。2018年6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

5.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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