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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居委会附**组,住道县**街**号自建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在道县**宾馆**房间,由张某某介绍嫖客和开房,朱某某、欧阳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在明知卖淫女彭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介绍彭某某以三百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卖淫。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道县**小区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朱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仍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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