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8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某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0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管城区陇海路等地,介绍卖淫女蓉蓉、王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提取证据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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