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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2011年12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秦安县公安局魏店派出所调解处理;2012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200元;2013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秦安县公安局魏店派出所治安调解。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乘坐魏店镇至秦安县城的公交车,18时20分许,当公交车行驶至秦安县城成纪大道防疫站路段处时,被告人张某某无故殴打司机杨某某,并用双手强扳杨某某所驾驶的公交车的方向盘,迫使车辆停在马路中间;后杨某某继续驾驶公交车行驶到汽车南站门口时,张某某再次殴打司机杨某某,并继续双手强扳方向盘,将该公交车逼停。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交车上无故殴打司机杨某某,连续两次双手强扳杨某某所驾驶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将公交车逼停,其行为妨害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侵害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莉

                               检察官助理:何睿睿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3.光盘三张、内存卡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换押证三联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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