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室。曾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梁某某驾驶的皖******号牌D101路公交车,途中,张某某欲在肥东县**镇**路锦弘中学站点下车,但公交车未在该站点停车,张某某与梁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数次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梁某某紧急停车。事发时,公交车内实载乘客30人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车内人员照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和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车辆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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