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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传播性病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4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街**委**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冒用女性身份搭识****,并在明知自身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多地向他人提供口交、肛交等方式的卖淫服务。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公园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与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3.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联系卖淫嫖娼以及刘某某转账嫖资400元的事实。

4.齐齐哈尔市确证实验室出具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证实2019年6月6日,张某某经检测,HIV-1抗体阳性。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因本案嫖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番号2**/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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