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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号院**单元**室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与你”手机APP,组建聊天群,并利用qq群散播“与你”群二维码信息,拉人进入“与你”群,张某某供述在“与你”群内向群友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及小说一千多部(幅)。经认定,其传播的239部视频、37幅图片为淫秽物品,该群现有成员3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华为手机一部、与你群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提供材料、社交软件账号信息、淫秽物品目录、收缴证明、判决书;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石高公鉴字[2020]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石高公(网安)检查[2020]第31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的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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