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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组**号**号,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建立“**”QQ群,群号为4**,其担任群组管理员。2019年7月16日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群内发送淫秽视频文件共计64部供人下载观看,该群组共有成员167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群号为4**的QQ群“**”内有淫秽视频。

2、QQ群聊成员截图、QQ群聊天信息截图、QQ账号、微信号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先向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后使用3**、1**、2**的QQ账号(昵称分别为“**”、“**”、“**”)在“**”QQ群内发布该淫秽视频的情况。

3、上海弘连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证实,经对证人沈某某手机内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提取到QQ群“4**”(群名称为“**”)中聊天记录共1873条,检出视频文件共计64个。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鉴定物品清单证实,送检光盘中共计64部视频文件,全部属于淫秽文件。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2部手机。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从证人沈某某处调取涉案的64部视频文件。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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