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晋江市**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区**号,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945-”百度账号,在“百度群组网站”,建立“每人三个,不分死一家”、“每人三个,不分踢”群组,供群成员分享淫秽视频,被告人张某某担任群主并在百度云群组-百度云自愿分享区发布链接,招揽群成员共计60余人。经鉴定,上述百度云盘群内280段视频和221张照片为淫秽物品,其中66段视频内容涉及儿童性行为。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严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剑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晋江市**路**号,联系电话:1777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移动硬盘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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