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路自己家中,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工具登陆昵称为“人体研究所”、“三个手指”的QQ群,在QQ群内向全国各地人员传播疑似淫秽物品的视频,期间向位于浙江省玉环市的李某某、何某某等人传播疑似淫秽视频394个。经鉴定,其中304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90个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
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视频资料制作经过、检材目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侦破经过;
3.证人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电子数据: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工具手机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丽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2张(其中3张为电子卷宗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