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队**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市新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操作手机,在一个“牛逼通道+实力回收”的微信群内,认识一个网名叫“**hehe~”的男子,后张某某为该男子提供的“X&W打赏平台8.2”打赏网站做微信和QQ的代理推广,后张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和QQ群中发布广告的方式共招募代理19名,19名代理将该打赏平台上发布的打赏黄色视频链接复制分享到微信群,后微信群内好友在该打赏平台上打赏3至28元观看淫秽视频,张某某获得2.5%或5%的返点,张某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75次,收益2995元。经鉴定,该网站为淫秽网站。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常口信息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远程勘验笔录;
5被告人张某某手机网站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10075次,收益29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黎明
检察官助理:张明珠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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