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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开始在“小**”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设网络直播间,通过脱衣服、暴露性器官,做性挑逗、诱惑动作等,进行淫秽色情直播。10月24日,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同时又在“亚**”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设网络直播间,进行同样的淫秽色情表演。张某某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时,要求观看者必须支付一定的网络虚拟货币“金币”才能进入直播间观看,1元人民币兑换10元“金币”,观看者还可以通过“金币”购买礼物赠予张某某。平台通过张某某直播收取的“金币”数按照前述兑换比例兑换为人民币,由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六成的比例提现后再通过支付宝等转款给张某某。截止2019年11月5日,张某某通过前述淫秽表演从平台分得赃款人民币23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用于淫秽表演的工具、手机等物品;2.书证:网络直播平台账号截图、直播表演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扣押、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直播视频、支付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手机叁部;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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