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在“伊人坊”平台进行色情表演牟利。经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鉴定:送检的88个录屏文件为淫秽物品,其中35个录屏文件为张某某的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王 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六张;
6、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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