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土豆聊天软件上组建有7400人的聊天群发放淫秽图片,吸引群成员向其购买淫秽视频,后以每人30至50元的价格贩卖淫秽视频,至案发大约有100多人购买了张某某的淫秽视频,张某某从中盈利7000余元。经毕节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对张某某手机里面提取到的44个视频及91张图片鉴定,44个视频及91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涉案手机现扣押在公安机关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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