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021987********,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州市**区**大道**号**公寓**座**单元。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章某某(另案处理)因与何某某存在债务纠纷而策划让何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逼迫何某某还钱。同年10月份,章某某伪造了何某某以虚假房产证抵押向其借款的借条,并指使郑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提供证实资金来源的银行流水。同年12月份,章某某为使何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借条、银行流水等材料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捏造何某某以虚假房产证诈骗其钱款的事实,另外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和郑某某、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印证其捏造的事实,使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对何某某立案侦查,导致何某某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5月28日被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福州市**区**大道**号**公寓**座**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银行查询说明、银行明细、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某甲人员基本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夏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志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拾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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