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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街道**栋**楼。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7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利益,于2016年10月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置了激光雕刻机、电脑和打印机等设备,在本市**街道**路**号儿子经营的“**”店内从事私刻和伪造印章的活动。2018年底起又开始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进行买卖。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门店内查获其雕刻的印章九枚、伪造的假证件六本及制造设备一套、尚未雕刻的印章模体若干枚。

其雕刻的九枚印章名称分别是:“**税专用章”、“长沙**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村民委员会”和“**批发部”、“**煤矿”、“**煤矿”。经查,前六枚印章均为张某甲私自雕刻伪造。

其通过他人伪造用于非法买卖的六本假证件分别是: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签发的姓名为唐某某加的《**从业资格证》,一式两本;由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发的车牌号为湘******、所有人为周某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由浏阳市民政局签发的刘某某和某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由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车牌号为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牌号为湘*****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传讯,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查获的印章、证件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表、印章印模、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邓某甲、汤某某、张某乙、杜某某、詹某某、张某丙、姚某某、邓某乙、刘某某、周某甲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出于营利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同时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合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9月9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97****);

二、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三、随案移送印章九枚、假证件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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