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塔吊司机,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7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昵称:专业办理塔吊证)通过网络认识邱某某(微信昵称:aaa速锐培训机构)和微信昵称为“漫步云端”的人(均另案处理),并成为两人制作、销售假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代理。张某某通过微信、QQ发布办理假证的广告,并将办证者的身份信息、照片、证件类别等提供给邱某某或者“漫步云端”,两人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邮寄给办证者。张某某从中赚取办证差价。
2019年6月至7月,张某某通过邱某某共计制作、销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约4本,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0元。
2019年9月至10月,张某某通过“漫步云端”共计制作、销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约6本,个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张某某办理证件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村**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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