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村**号。2019年5月30日曾因持有、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以及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行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驶而被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予以拘留15日、合并罚款7200元,记扣24分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20日因上述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而到太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但其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车,需要持有A2以上驾驶证资格的司机才能驾驶该半挂车,其为了方便自己驾驶重型半挂车替换司机中途路上休息和逃避路检、安检,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微信与南京市某某办理假证人员(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微信支付1500元费用授意对方为其伪造了一张、粘贴其本人照片而驾驶证件名为“马某某”的A2驾驶证。2019年5月30日9时许,当张某某驾驶其重型半挂车从浙江省台州市上高速公路,一路上行驶至阜阳市阜阳南下高速时被阜阳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拦停检查,张某某出示其伪造、买卖的马某某A2驾驶证时,被民警发现系疑似假证,后经比对与侦查,张某某持有、使用的“马某某A2驾驶证”确系其花钱指使人伪造的假A2驾驶证。
2019年8月20日,张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的A2驾驶证及假驾驶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查获视频;
5.证人丰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授意制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一张可以用来证明身份的A2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伪造、买卖假的驾驶证,犯罪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建议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维翔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太和县**镇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六页、补充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扣押的“马某某”A2假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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