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驻马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号**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驻马店市看守所因张某某患有心梗和高血压,建议做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及文证审查而不予收押,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患疾病为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分层,冠心病搭桥术后。2019年7月26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张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严重疾病。2019年7月29日驻马店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张某某所患疾病属严重疾病为由出具了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驻马店市市政勘探设计室(现驻马店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处)将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刘楼一块划拨用地(驻市国用97字第0736号)转让给衡某某,2005年衡某某以33万元将该块土地转让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宗土地对外出租。2014年拆迁过程中,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驻马店市市政勘探设计室,被告人张某某为得到该宗土地补偿,伪造驻马店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处印章,加盖在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中,用以获得该宗土地补偿款。经鉴定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中加盖的驻马店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处印章为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用于制作虚假证明材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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