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63********,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1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19年2月3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向其提供假伪造公证书的样本,伪造了公证书后,于2019年1月11日到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交易所办理继承张某某的房产,房产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区**号楼**单元**室。公安机关调取张某某的档案后,对其伪造的公证书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提交给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交易所的公证书系伪造的公证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 年1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交易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伪造的公证书、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完税证明、居民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7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