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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甲找到佟某某,以承包工程为由让其帮忙借钱。后佟某某作为担保人,帮助张某甲多次从张某乙处借款。其间,张某甲将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三期**栋**单元**室、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其名下的两处伪造房屋产权证交给佟某某用于抵押借款,佟某某将上述两本房屋产权证转交给张某乙。该两本房屋产权证上均盖有“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呼兰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经鉴定,送检的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呼兰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均分别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乐业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借据、房屋产权证等;

2. 证人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华

检察官助理:路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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