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所。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
2015年1月18日,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张某某代理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专门负责开发淮安市淮阴区**镇**花园,直到2016年11月15日被收回代理董事长权限。被告人张某某在代理董事长权限期间,未经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同意,私刻“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花园合同专用章”印章1枚、“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的物证(照片);
2.合同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位)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9]1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二、破坏生产经营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为与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债务纠纷,在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门前堆渣土,使售楼工作人员不能正常上班销售,并将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淮阴区**镇开发的**小区变压器断电,致使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3号楼、6号楼于2018年8月4-14日期间停工,停工期间造成塔吊和租用钢管、脚手架的租赁费用经济损失、塔吊驾驶员工资和其他人工等经济损失。经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塔吊和租用钢管、脚手架的租赁费用、塔吊驾驶员工资损失价格为现金人民币19294元,其他人工损失无法估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签证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倪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位)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2019]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涉案印章3枚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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