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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庙**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逮捕,后因无羁押必要性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12月份,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廖某某多次向江西省抚州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2000万元时,为了能够取得上述借款,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廖某某(另案处理)自己或指使其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另案处理)到亳州市谯城区**印章社找到廖某某的同学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伪造安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印章,盖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为其提供担保,给安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3月份,因找不到私刻的安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印章,廖某某让张某某伪造一枚安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印章并将该枚印章上交公安机关。后经鉴定,张某某等人伪造的安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印章系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李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庙**村**巷**号。

2.案卷材料2册共43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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