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幢**单元**室。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18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事实,于2019年8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为帮助蔡某某、王某甲处理车辆违章,伪造浙江**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并加盖在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证明书等材料上,联系方某某、吴某某到椒江交警一支队违章处理窗口提供虚假证言并处理车辆违章,后方某某、吴某某在处理违章时被当场发现。
2019年8月6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扣押清单、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表、浙江麟祥塑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正发机电有限公司印章章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方某某、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2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微微
附:
1.被告人张某甲(1865868****)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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