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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于2021年1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于某某拿到郑州**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同年3月份,张某某为承包巩义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生产线钢构厂房建设工程,安排张某甲(已故)利用**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伪造该公司印章,加盖到投标文件上参与竞标,后未中标。   

2017年10月份,张某某又伪造郑州**有限公司印章,加盖到投标文件上以赵某某名义参与巩义市**开采分公司楼子沟生产线工程竞标,后中标成功。赵某某以郑州**有限公司名义与巩义市**石料有限公司全成开采分公司签订《合同书》。2020年9月7日,张某某因与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将赵某某及郑州**有限公司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郑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接到法院短信后才知公司印章被他人使用。

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相关工程投标文件上的“郑州**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印章缴费证明样本上的“郑州**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巩义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生产线钢构厂房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巩义市**分公司楼子沟生产线投标文件;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注销证明、情况说明、短信截图、巩义市人民法院调解传票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截图等书证;3.证人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白志闯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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