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溧阳市**铜业有限公司及溧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成立溧阳市**铜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授权,2018年10月通过微信联系“专业刻章”刻制“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盖印于自制的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提交给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变更溧阳市**铜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刻制的江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

另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授权通过微信联系“专业刻章”为其刻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储专用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储专用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储专用章”、“**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仓储专用章”等。经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核实,以上4家公司均无刻制和使用过“仓储专用章”。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授权,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