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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幢**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原通江县**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刑)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江县烟溪乡四合村一、二、四、六社的集体林权进行再次流转。在此过程中,因无法取得**公司印章,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王某某在通江县诺江中路农业银行附近私刻了**公司印章一枚,用于**公司名下集体林权的再次转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议私刻公司印章,并由他人具体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贵斌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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