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预算员,2018年为在青岛CBD万达广场装修工程中询价工作便利,在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情况下,于2018年9月和11月通过淘宝网店,私自刻制青岛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子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涛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鼎商石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嘉宏双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悦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CBD万达二期改造项目监理专用章、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青岛CBD万达广场大商业内装改造(四层、五层)工程字样印章共12枚。
2019年4月19日,其携带伪造的印章在烟台火车站进站乘车时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12枚;2.书证: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印模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书;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12枚,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及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又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委托调查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