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行政村**组**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已去世)联系丁某某打算从濉溪县农商行贷款,后丁某某将濉溪县农商行抵押贷款所需手续交给张某甲和张某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张某甲通过办证小广告伪造了一张“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出具的“淮北市矿山集神州商场基本注册信息单”交给了丁某某,之后丁某某用相关手续从濉溪县农商行贷款800万元。经鉴定,“淮北市矿山集神州商场基本注册信息单“上的“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与“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提供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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