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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印章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办事处**居委,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镇**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9月4日宝塔分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9月18日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不捕,11月2日宝塔分局再次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11月13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捕,建议直诉。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朋友马某某告诉其之前使用的**镇政府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因时间太久无法正常使用。现因宝塔区沟门土地纠纷一事需要在**镇政府重新开具一份土地归属权证明材料,马某某询问被告人张某某能否重新开一份证明。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宝塔区百姓家园一打印部内伪造了一份**镇政府的证明材料。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在宝塔区尹家沟的一家广告门市内私刻了一枚**镇政府的公章,并将伪造的公章盖在了伪造的证明材料上。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伪造的证明材料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伪造的材料交给了土地局,用于证明土地所有权归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鉴定文书、相关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公文、私刻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丙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安市宝塔区柳**镇**家属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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