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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公司任职期间,伪造菏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劳鉴(初)字(2018)1103号),用于孙某某进行工伤理赔。

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山东省劳动能够力鉴定委员会印章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经委员会劳鉴通字(2018)1203号),用来拖延孙某某工伤鉴定期限。

3、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及证明材料一份,用于证明在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询到孙某某(工伤)劳鉴(复)字(2019)213号6伤残鉴定。

4、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电子印章及立案通知书,用以应付孙某某要求其到法院起诉庞某某等人的诉求。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公司任职期间伪造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及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伪造一份2019年4月3日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专用章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用于王某某进行工伤理赔。

6、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菏泽市中医院及院长郝某某电子印章,并将其使用至菏泽市中医院与北京运世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医疗技术咨询服务合作意向书上,欲用于赚取介绍费用。

综上,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共计3次,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4次。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多次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玉玲

检察官助理:侯瑞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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