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五台乡**村**组,现住德惠市御景华城**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五台乡**农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为**合作社办理《规范新型村级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协议》的过程中,在德惠市二道街找到一男子(未到案)并提供扶持资金协议担保人庄某某的身份信息,该男子伪造庄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证明及上述协议提供给五台乡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取得1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的工作证明上盖有的“德惠市交通局”字样印章与德惠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形成。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为**合作社办理《规范新型村级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协议》的过程中,在德惠市二道街找到一男子(未到案)并提供扶持资金协议担保人庄某某的身份信息,该男子伪造庄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证明及上述协议提供给五台乡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取得1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的工作证明上盖有的“德惠市交通运输局”字样印章与德惠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形成。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笔扶持资金本金20万元及利息转账至德惠市五台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台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协议书等;
2.证人于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行政机关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