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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街**巷**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各1个。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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