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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至10月通过微信居间联络孙某某(已判决)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孙某某伪造“北京**彩板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5个、“凤台县**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个、居民户口本1个、“**大学”等毕业证5本。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就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方玉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侦查卷宗8册(含光盘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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