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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其驾驶证不能驾驶四轮车辆,便借用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村民李某某驾驶证(C1)信息和其本人照片,联系办假证人员以200元的价格办理了名为李某某的驾驶证。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8货车拉砖时被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张某某所持假的李某某驾驶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驾驶证被扣12分,罚款200元,需再次参加科目一学习考试才能正常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证明材料

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法制,伪造国家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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