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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25号

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25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顺利借款,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人员(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伪造每套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的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张某甲先后购买伪造的大众迈腾轿车、大众捷达轿车、东风雪铁龙轿车和起亚K2轿车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随后张某甲将购买的上述8本伪造证件用于办理车辆抵押借款。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北省承德市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汽车租赁登记表、营业执照、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买卖协议、借条、收条、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谅解书、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刘某某、曹某某、葛某某、曲某某、于某某、耿某某、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2020年1月17日

附件:1. 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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